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0年4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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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昂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0年4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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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昂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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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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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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