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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引用本文:徐智庆,石志祥.司法应尊重当事人约定[J].仲裁与法律,2003(4):144-146.
作者姓名:徐智庆  石志祥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摘    要:2000年,江苏省甲县农民王某(男,35岁)与乙县某对外劳务公司B、新加坡某建筑贸易公司C签订(填充)了固定格式的《雇佣合同》,约定:王某为受雇方,新加坡C公司为雇主,B公司为履约保证人;王某前

关 键 词:司法制度  当事人约定  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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