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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缓刑罪犯监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引用本文:储俊田,李光周.当前对缓刑罪犯监管失控的主要原因[J].中国检察官,1999(5).
作者姓名:储俊田  李光周
作者单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储俊田),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李光周)
摘    要:第一、工作脱节。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的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宣告缓刑的、审判机关在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局户政科,并由户政科向各辖区派出所转送,有时就出现漏送情况,致使派出所掌握不了缓刑罪犯的实有人数。还有一种罪犯被宣告缓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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