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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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安青.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J]. 环球法律评论, 2004,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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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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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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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采用严格规则主义 ,确定了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即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 ,法官没有任何权力创制、解释和修改法律 ,也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以菲利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确定的是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即主张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贬低成文法典的意义。这两大派别的斗争 ,不仅在不同国度和不同时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 ,而且还将一直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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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自由裁量权 |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c Crime and Discretionary Pow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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