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九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法律,为履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义务,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我部于1997年1月制定下发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证了我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的精神,我部在总结前一段实施《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部长石广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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