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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姓名:安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反收购作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因被收购而转移的手段,在敌意收购中经常被运用。在敌意收购经常发生的国家,其收购立法对此都有规定。英国有“股东大会决定”模式,美国有“公司管理层决定”模式。1993年发生的“宝延风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收购活动的兴起,正式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被收购的序幕。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严重滞后,尤其对反收购立法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适时地进行反收购立法非常必要。

关 键 词:反收购  立法规制  英国模式  美国模式
文章编号:1003-8477(2002)07-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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