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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体制特征(续)
作者姓名:赵世平
作者单位:陕西社院办公室 副主任
摘    要:二、土皇帝——港督 在香港,总督大人无论在哪里出现,在场者“都得起立”,俨然为是“万人之上”的土皇帝。从1843年6月英殖民者侵占香港到1989年6月,香港历经28位总督。总督任期由英女王决定,但通常为5年,最长的达10年。港督是英国派往香港的代理人,总揽香港的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驻港英国陆、海、空三军司令。 从法律上港督的权力则主要是《英皇制诰》、《皇室训令》两个宪制性文件及《殖民地规例》所赋于的权力: (1)皇室授权并指令总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力,其权力来源依据本制诰、委任状、皇室训令、枢密院敕令、重要国务大臣的指令,香港制定的有效法律。 (2)总督有权委任立法局官守议员和委任议员,经皇室同意出任。 (3)总督有权参照立法局的意见及得该局同意制定香港法律。立法局通过的法律,须呈总督审阅,批准或拒绝批准,或留待皇室批准。 (4)总督代表皇室或以皇室名义决定并批租及处置本殖民地的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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