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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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学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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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民族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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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赵×,男,37岁,个体户。被告人孙××,男,32岁,个体户。1991年10月12日赵、孙二被告同某市二轻工业公司签订了一项包进包销产品的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协定:赵、孙H人负责为公司购销一批旅游鞋3万双,公司提供进货资金和信息费,信息费为4500元,利润分配为:公司除收回进货资金外,每双收取纯利润2.7O元。其余由赵,孙所有。协议后,赵、孙即前往福建\X县\x鞋厂订货,电告二轻工业公司速汇货款49.5万元,公司即派人自带信汇前去订货鞋厂见货付款,鞋子运回后,加上开支的包装费。运费、仓储保管费等每双成本为1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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