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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原理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陈在碧.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原理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6(1).
作者姓名:陈在碧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马列教研室
摘    要:联系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根本属性,一切事物无不在联系中存在、运动和发展.联系是事物及其内在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联系也是有条件的,是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联系;联系还是多样的,不同的事物,不同的条件会形成不同的联系.从总体角度看,事物的联系有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因果联系等等.因此,我们研究事物的联系,一是要注意它的客观性,防止主观臆造;二是要注意它的条件性,把它和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结合起来;三是要注意联系的多样性,全面了解它的各种表现形式;四是要注意区分联系的具体形式及其在事物发展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具体分析联系的具体情况,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把握事物.下面就普遍联系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谈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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