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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姓名:潘怀平
作者单位: 
摘    要:200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人事经理因“性骚扰”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罚。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性骚扰违背了性权利的自主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可能成为“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国家立法对性骚扰的规制,既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特别对性骚扰的遏制起到警示作用。

关 键 词:性骚扰  罪与非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  强制猥亵妇女罪  国家立法  2008年  社会危害性  人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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