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效合同适用赔偿损失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赵广成.关于对无效合同适用赔偿损失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1996(2). |
| |
作者姓名: | 赵广成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ONPROBLEMSOFCOMPENSATIONAPPLIABLETOINEFFECTIVECONTRACT①崔建平:《无效合同原理新探》,《法学》1993年第12期。②宋瑞良;《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处理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1992年第5期.③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无效合同的赔偿原则,即首先由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