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需要从政策表达转译为法律规范。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特征、双碳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特征、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积累的经验,以及社会系统论自身的方法论优势,决定了社会系统论是考察、形塑双碳法律体系的最佳理论工具。在社会系统论的视角下,我国既有的气候变化法制体系存在一定缺陷: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缺位、双碳法律体系碎片化和不均衡,专项立法低碳化程度不足,以及政治和法律两种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存在异化;规制工具上未充分实现管制控制规制与多元主体自我组织规制的协同;气候公正转型与能源正义在立法中整体表现不足。为了完善双碳法律体系,不仅应当遵循社会系统论的双重转译逻辑,以双碳目标为引领及时制定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还应当以重点领域为抓手有序健全双碳目标相关单行法律,尤其是气候公正转型补偿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当注重促进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良性结构耦合,并充分尊重双碳法律体系的功能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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