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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暗箱治理的公司法回应
作者姓名:汪青松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9FFXB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代公司法在具体类型样态和治理模式上存在法域差异,但在治理结构形成机制上普遍遵循立法供给的法定结构与公司章程的私序定制,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开透明。然而,公司治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通过股东协议建构治理私序的暗箱操作,以此实现所有权与股东权的分离以及表决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规避了公司法对治理私序定制范围和结构的法定限制。通过股东协议的暗箱治理会消解公司法固有的结构性,加剧治理机制的不透明性,损害公司及其相关者的利益,也会造成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股东协议不应成为契约自由的任性领地,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治理型股东协议纳入调整范围,并着重从识别标准、效力要件、义务责任方面积极回应治理型股东协议的特别调整需求。

关 键 词:股东协议  公司治理  私序定制  暗箱治理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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