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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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安毅.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J]. 法学杂志, 2006, 27(5): 149-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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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安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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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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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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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 所有权 行使 法人 |
On Exertion Of Collective Country Land Owner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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