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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考核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胡哲.基层法院法官考核制度研究[J].浙江人事,2007(3):16-17.
作者姓名:胡哲
作者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法官法》第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考核组织局限于法院内部,考核机构和人员均来自于本组织,县考核的内容、形式和结果均由自己掌握,这种内部考核往往难以引起组织的足够重视,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如《法官法》第23条的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就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关 键 词:法官考核  基层法院  制度研究  《法官法》  法院组织  审判工作  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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