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考核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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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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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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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法》第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考核组织局限于法院内部,考核机构和人员均来自于本组织,县考核的内容、形式和结果均由自己掌握,这种内部考核往往难以引起组织的足够重视,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如《法官法》第23条的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就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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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考核 基层法院 制度研究 《法官法》 法院组织 审判工作 考核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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