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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析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
作者姓名:
徐为峰
作者单位: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关 键 词:
担保法
受让人
法律后果
抵押权人
抵押权
抵押物
债务人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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