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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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刘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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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北京100872(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北京100872(刘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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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 1 38条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 ,但其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的明确性与司法实务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 ,有必要根据《刑法》第 1 38条规定的精神 ,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 ,以利于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本罪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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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舍 教育教学设施 不采取措施 不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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