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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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礼兴.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J].法学杂志,19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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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礼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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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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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郭、彭的行为尚构不成流氓罪,但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构成,除了它的主、客观要件之外,“情节恶劣”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对于流氓罪来名,情节是否恶劣,是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呢?根据审判实践,情节恶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流氓集团的组织者、为首分子;(二)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流氓活动的;(三)使用暴力,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一贯调戏、侮辱妇女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侮辱、猥亵妇女或者引起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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