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美国证券法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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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小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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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大,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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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定性为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应包括发起人及发行公司、发行公司的重要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承销商。对于责任主体责任的承担,除发起人及发行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外,其他三类主体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损害赔偿,应借鉴美国关于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实际价值计算法、实际诱因法、实际差价计算法,着重于对投资者直接损失的补偿,不支持间接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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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主体 归责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1)04-0079-03 |
修稿时间: | 200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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