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
| |
引用本文: | 刘兴树.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2):20-23. |
| |
作者姓名: | 刘兴树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
| |
摘 要: |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
关 键 词: | 挪款人 用款人 擅自挪用 数额限定 罪行协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