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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共同违纪案件必须准确认定责任
作者单位: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申诉复查办公室
摘    要:基本案情2001年10月,某市纪委、监察局经调查认定,该市结核病防治所主管药品采购工作的副所长、党支部委员李某,自1996年起先后5次私下收受厂家以各种名义送的回扣款9200元,在请示该所所长张某后,与所内其他人员私分,其中张某分得2400元,李某分得2600元。该市纪委、监察局认为,回扣款是李某接受的,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李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该所所长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会计等人不知情,决定对会计等人不予处分。处分决定下达后,李某以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处分过重为由提出申诉。2002年4月,该市纪委、监察局对李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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