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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晓东  房鹏  秀京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晓东,房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秀京)
摘    要:最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状告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向18名职工追索违约金、培训费及经济损失49万余元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博山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24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3年,职工都签订了此合同。1993年7月17日,原告开除了被告之一蒋光玲(系原告单位副厂长)厂籍,蒋光玲于同年8月到博山化肥机械厂工作。此后,被告王延平等11人于1993年10月5日至1994年8月30日,被告张胜等6人于1994年12月9日至1995年4月15日未经原告博山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自动离职,到博山化肥机械厂工作。不久,蒋光玲个人投资,于1995年4月25日注册成立了博山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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