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1 999]3 4号 )精神 ,为加强我省文化类民间组织管理 ,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文化厅主管民间组织系指已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省文化厅认可同意作其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第三条 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 ,在界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社会活动。第四条 省文化厅每年召开一次民间组织例会 ,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 ,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经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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