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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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艳辉,张冬.我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探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5):3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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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艳辉 张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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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反思和重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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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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