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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惊吓损失』买单
引用本文:史友兴.谁该为『惊吓损失』买单[J].法治与社会,2017(12):40-42.
作者姓名:史友兴
摘    要:上班期间,一女职工目睹了身旁不远处发生的惨烈意外事故,受到过度惊吓,诱发精神疾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仍不能正常上班,单位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女职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间因受到惊吓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而单位则以女职工受到惊吓是因为其本身胆小、单位没有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女职工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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