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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
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律师体制显然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的需要,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也缺乏竞争机制和活力。为此,司法部决定从1988年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以进一步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制度应有它自身形成的自生、自衡、自制的机能。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国已有48个。这是一个新的事物,已引起了律师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不少同志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权利、内部外部关系及其利弊得失等各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有利于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正在试点的合作制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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