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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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J]. 北方法学, 2016, 10(2): 4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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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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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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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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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制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但形式上有所抵牾,内容上亦存在严重脱漏,亟待作出追根溯源式的统合.私募基金与信义法在架构上的契合,使得信义义务成为管理人义务的核心.而信义义务的情景依存性又带来了裁判的不确定性,为此,管理人义务一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独特性及其运作流程加以类型化,另一方面应从法院的角度梳理相关裁判审查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普适性、操作性和开放性兼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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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信义义务 信义法 |
The Integrated Research on the Manager's Obligations of Private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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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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