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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优于债权”原则的适用——吴某与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陈晓红  黄斌
作者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所述是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是一种物的请求权,由于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标的物上存有债权,那么,本案中适用“所有权优干债权”的前提条件缺失。同时,若本案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将极大地助长拥有财产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威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棠中潘某不能以“所有权优于债权”为由对抗吴某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关 键 词:房屋买卖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所有权  债权  不诚信行为  诉讼请求  解除合同  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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