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制度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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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遂献.类推制度应当废止[J].法学评论,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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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遂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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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颁布施行已逾十年,类推制度的优劣利弊亟需检讨。目前,最高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讨论修改《刑法》。类推制度的存废问题,理当考虑。总结十年来的经验教训,结合刑法理论和各国立法范例,笔者认为,类推制度应当废止。其理由如下: 一、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从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作为封建罪刑擅断原则重要内容的类推制度,是与近代罪刑法定原则截然对立的。无论是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还是现代的相对罪刑法定主义,都严格禁止在立法和司法上采用类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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