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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不动产登记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效力对抗论析
引用本文:李伟,刘崇航.强制执行中不动产登记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效力对抗论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1):70-76.
作者姓名:李伟  刘崇航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90;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90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摘    要: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量强制执行案件中,存在着不动产登记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该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第9条与《婚姻法》第17条之间的衔接失灵。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的优先性、保护价值以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在仅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当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尊重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制不能成为阻却执行的理由。民法典应注重物权编与婚姻家庭编之间的衔接,明确二者之间的调整范围。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不动产登记  公示效力  共同财产  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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