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探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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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书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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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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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建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该罪法条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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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 客体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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