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程序与实质”的基本界分──从国际民商诉讼视角进行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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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世忠.英美法系“程序与实质”的基本界分──从国际民商诉讼视角进行考察[J].河北法学,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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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世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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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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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学者巴尔都伊尼(Bal-duini)山的倡导,实质问题可以适用外国法,而程序问题必须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已为全世界所接受,并公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准则。①然而,究竟何为“程序”?何为“实质”?两大法系由于法律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差异,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其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范围也就大不相同。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有关法院诉讼进行的步骤和方式的问题是程序问题,有关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是实体问题,因而其程序法范围比较狭窄,也比较容易区分。例如民法规定的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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