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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等文件精神,总局制订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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