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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若干问题之探讨
作者姓名:危晓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47
摘    要:无因管理在罗马法上被称为“准契约” ,直到近代德、日等国民法才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无因管理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但其法律效力决不仅此。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入手 ,着重探讨了无因管理的制度基础 ,其性质及因其而产生的请求权等若干问题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  行为  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9-8267[2004]08-01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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