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新律师法的实行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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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登峰.论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新律师法的实行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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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登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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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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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事诉讼法限制了律师获悉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权限,不对称的控辩力量,不利于对抗式庭审方式的开展。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方面使失衡的控辩力量得到矫正,另一方面又带来新的不平衡,因此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仍有必要。新律师法的实行,使得刑事证据开示在法律中初步得以展现,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及配套制度的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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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律师法 证据开示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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