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向未成年证人取证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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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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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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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无论其是否成年,都可以作为某一案件的证人。但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阶段,其语言表达存在;隹确度不高、逻辑性弱、易变性强等特点,且其本身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故向未成年人取证存在难度高、技术性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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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证人 取证 《刑事诉讼法》 案件情况 语言表达 逻辑性 技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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