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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应定挪用公款
引用本文:张亚林,郭晓晴.擅自用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应定挪用公款[J].中国检察官,2001(4):53-54.
作者姓名:张亚林  郭晓晴
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摘    要:基本案情] 杨某,系国家工作人员。1998年7月,杨某擅自将掌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称简“农保金”)存单8.2万元借给程某在信用社质押贷款7万元做生意。同年11月,杨某再次将三张“农保金”存单,共计金额11.8万元,借给程某质押贷款11万元,后因程某未能及时收回贷款,致使贷款不能到期归还。1999年12月3日,信用社将质押存单的存款抵扣了贷款。1999年11月13日杨某在催款无

关 键 词:单位存单  质押贷款  挪用公款罪  犯罪数额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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