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忠实义务作为一项法定概括性义务,很难也不宜完全具体化。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法院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既要明确《信托法》第25条规定的任意法性质及其涵摄范围,亦要区分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在受托人主观要件与行为要件等方面的不同。法院不应拘泥于传统的忠实义务类型化理念以及线性客观归责思维,宜在结合信托目的、最佳利益标准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借助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受益人提起第三人诉讼、对信托合同进行补充解释等方式,明确受托方责任。由于国内立法层面尚未引入信义义务,且司法实务对信义义务的制度需求并不迫切,故无必要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入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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