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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效力关联——以最高人民法院“王忠诚案”为例
作者姓名:罗亚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研究”(16BFX1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借款合同应否解除、买受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等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源于法官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相对性及公平原则的不同理解。合同联立可作为我国商品房按揭中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效力关联的解释路径,《民法典》第673条、第634条为效力关联的实定法规范基础。基于合同联立的法律效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中某一合同未能订立或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另一合同。返还义务的分配规则应充分考虑三方主体的给付平衡。“王忠诚”等类案中,开发商负有返还义务,买受人不负有还款责任,银行也不负有返还买受人已偿付贷款的义务,银行向开发商追偿的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关 键 词:商品房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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