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同意权之存废——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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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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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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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现行《公司法》第71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同意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二审稿都已将其删除。追根溯源,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限制模式主要是立法移植的产物。由于多重移植,加之立法技术粗糙,1993年《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便存在诸多问题,而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相关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重,且偏离了正确的方向。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认识到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相应地,只有“公司同意权”,不存在所谓的“股东同意权”。在此基础上,应当保留同意权,并进行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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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对外转让 同意权 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法律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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