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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初论
引用本文:刘树选,王雄飞.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初论[J].中国检察官,1999(6).
作者姓名:刘树选  王雄飞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刘树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王雄飞)
摘    要: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庭前证据展示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中,控辩双方在法官的导引下,在正式开庭之前,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知悉对方提交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各种主要或关键证据的诉讼证据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特征 1.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要求控方在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中,应当含盖案件的主要或关键证据。与此相对应,也要求辩方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将提交庭审的证据通过法院向控方作相应的展示。控辩双方都不得对证据展示进行限制,以避免在法庭上“突然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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