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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朱若荪  方彬微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滥用职权虽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口案号一审:(2012)温鹿刑初字第1634号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137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定俊。2000年8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黄定俊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州市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期间,负责拆迁

关 键 词:社会影响  黄定  滥用职权罪  温州市鹿城区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  改建工程  犯罪事实  办案机关  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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