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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录音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姓名:任建民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
摘    要:[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女,50岁,系某国有企业电气调度,高级工程师。 1993年7月至1996年5月,李某利用与上海电器二分厂等三家单位签订购货合同之机,多次向代表上述厂家与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韩某暗示要好处费。韩即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11月分别

关 键 词:案情  犯罪嫌疑人  证据  录音带  国有企业  高级工程师  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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