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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研究——以人权条款入宪为背景
作者姓名:秦强
作者单位:全国宣传干部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宪法与社会变迁关系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CFX0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担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权立法义务。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在性质上,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性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不仅具有规范层级方面的形式性要求,而且还要具有效力方面的实质性要求。

关 键 词:人权条款  立法机关  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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