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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作者姓名:程兵  严志凌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南通市中院
摘    要:不利解释原则应仅适用于包括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条款在内的所有格式保险条款 ,在适用上应考量具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的议价能力 ,判断其弱者地位。对于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先作通常理解 ,若仍有争议的 ,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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