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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不应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废除《婚姻法》第7条第2款的建议
引用本文:孙若军.疾病不应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废除《婚姻法》第7条第2款的建议[J].法律适用,2009(2).
作者姓名:孙若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由此,婚前健康检查不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这在社会上曾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反响。取消强制婚检的核心思想,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而非单纯地简化结婚登记程序,人们真正需要关注的不应是停留在讨论强制婚检被取消的利弊上,而是应当反思《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

关 键 词:母婴保健法  疾病  传染病  婚姻法  婚姻无效  司法实践  婚前医学检查  无效婚姻  当事人  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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