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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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亮.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J].求实,2007(12):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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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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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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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与"和谐"各有语境,实现两者的沟通及融合,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法治"及其实现形式的"法律自治"是西方基于特定社会结构的一种历史选择。极端的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的根本缺陷。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当代中国必须采用以"法治"为主导的综合社会治理模式。必须重新思考法律主体制度,贯彻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法律是专家的事业,法治则是民众的事业。我们的宪政构架、伦理型法律等应该本土化,而商事规范、管理型法律则应全球化,确保法律既有深厚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又不丧失与世界的"对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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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和谐 本土化 多元共存 |
文章编号: | 1007-8487(2007)12-0074-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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