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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证明责任分配之基本原则
摘    要:正一、案例、规范与学理(一)案例的引入原告柏某诉称,2009年3月2日我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我因病住院治疗未再提供劳动。2010年7月12日我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400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下述证据:(1)有原告姓名的工资条,除工资构成外没有

关 键 词: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  工资构成  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  工资条  劳动关系  诉讼标的  劳动争议  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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