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背景下的乡村制度变革应以厘清基层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相互关系、还村民自治以本来面目为正当性依据,而不应成为新一轮行政权力扩张的理由。目前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延伸,已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村民委员会丢失"自治"本性的"行政化"、"二政府"状况,鉴此,无论是何种体制改革都要把握一个原则或尺度:不可因为改革客观上加重这种状况,更不可通过改革加重这种状况,特别是不可使这种状况制度化或彻底显性化,那样,就不但从实质上而且也从形式上彻底葬送了村民自治制度。我们的重要使命,是探寻一条基层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且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